导读:日前,有消息称,安徽卫视被上市公司当代明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强视传媒正式起诉了,原因是安徽卫视未能按约结清电视剧《美人私房菜》版权费用。
四面楚歌的电视台啊……
日前,有消息称,安徽卫视被上市公司当代明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强视传媒正式起诉了,原因是安徽卫视未能按约结清电视剧《美人私房菜》版权费用。
据了解,《美人私房菜》一剧是在2016年12月登陆安徽卫视的(与浙江卫视同步),全剧播完已有一年多,如今安徽卫视拖欠强视传媒的版权许可费、高清光盘费、录制费、邮寄费等已经连本带利已经涨到4216多万。这笔款项对于强视传媒来说,也许有救急之用。
实际上,和安徽卫视对簿公堂的不止强视传媒一家,先前华策影视和能量影视两家也在购剧款问题上和安徽卫视翻了脸。
“老赖”成性的电视台到了还债的时候
为什么不按时给款?安徽卫视给出的理由很简单,按照双方协议,具体购剧款得根据一部剧的播放表现来定,表现不理想,购剧款自然得打折。先前能量传媒的《爷们儿》也是同理。
可打折就打折吧,为什么连折后价也付不清呢?
就安徽卫视来说,一部分可能是因为有些表现不理想的剧在收购时就存在暗箱操作,而那批参与受贿的卫视官员因为各种原因早已不在其位,现领导自然不愿为前任还债。
当然,更广泛的原因是电视台欠款不还早已形成风气。
众所周知,中国影视公司苦电视台久矣。一直以来,影视公司和电视台的关系都不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在商业视频平台崛起之前,前者都习惯了仰后者之鼻息。电视台作为平台方,掌握着有限的出口资源,影视公司想要抓住资源,做长远生意,除了靠作品,还得靠情商。
情商怎么体现?除了上面提到的定期贿赂以外,就是不能一根筋地把帐算得太清,追得太紧,撕破了脸下次还怎么合作?大公司习惯了项目压项目,图个长远,小公司就更不敢“造次”了。久而久之,乃成风气。甚至有业内人士直言:所有电视台都视购剧合同为废纸,没有不违约的。
不过,风向从商业视频网站崛起那天起就开始变了。新的平台资源出现,并逐渐发展壮大,优爱腾三家大佬掏钱可比电视台爽快得多。于是电视台的垄断地位被一朝打破,如今更是连主流光环都快维持不下去了。
终于等到了影视公司挺身反抗的历史性时刻!
不消说,资本寒冬的突然降临也为这一天的到来助了把力——影视公司普遍已经缺钱缺到了火烧眉毛的地步,不解燃眉之急,哪还有命谈合作?
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前有大方的视频网站,后有越来越大的融资压力,谁再往电视台跟前凑真是想不开(除非他们主动找上门来)。总之,现在大家想跟电视台说的只有两个字:还钱!
不还钱,法庭见!
才有导演郭靖宇高调揭发江苏卫视收视造假,又有强视传媒将安徽卫视告上法庭,省级卫视相继被人“虎口拔牙”,一朝众星捧月,一夕众矢之的的心理想来也是玄妙。
然而欠债总是要还的,不还,那就只有法庭见。对影视公司来说,起诉电视台这件事从来没有能不能,只有敢不敢。
电视台们凭恃国营背景,滥用甲方地位,造成了如今作茧自缚的尴尬处境,一朝事发,国企身份绝不可能越过法律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起诉电视台大可以放开胆子,要知道诉讼程序并不是根据起诉对象区分的,而是依据所涉及的案件性质或依据的法律关系确定的。不管你起诉的是个人还是公司、国企,只要涉及的是民事纠纷,都按民事程序诉讼。
和所有案件一样,想要胜诉,必须准备足够的证据,比如当时和电视台签订的购剧合同,期间所有的打款证明、未打款证明,和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等等。只要证据充足,告倒电视台完全不是难事,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比如在1999年,陈佩斯和朱时茂曾将央视下属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其擅自出版发行他们在春晚的小品。次年的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依法判决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二人经济损失333293元。不过此事的后续大家也都知道,陈佩斯和朱时茂自此再也无缘春晚舞台。
因为侵权,央视也曾被影视公司告上过法庭。2008年,广东巨星影业董事长邓建国状告央视盗播其公司制作的电视剧《格格要出嫁》。经审理,受理此案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次年7月15日一审判定: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费。
据说邓建国在告央视之前还曾因同样的原因把某省级卫视给告了,只不过胜诉之后,该卫视答应的赔款却迟迟没有到位,拖了四年多,最后还是邓建国专门派了个追债人天天去该电视台“上班”,才终于拿到了赔款。
胜诉容易,但要到欠款才是目的。如果电视台败诉后仍不还钱,影视公司的燃眉之急还是无法解决。照目前境况来看,大多数公司根本等不起四年。
如何尽快从电视台处拿回欠款呢?为此,鹦鹉君专门咨询了北京民博律师事务所的孙海天律师,孙律师表示,如果被告方电视台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执行措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犯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遇到实在还不出钱的情况,法院则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其高消费,敦促还债。就算执行人是国有电视台,按理,法院也可以在不影响电视台正常运营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执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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