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海淀区法院认定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合法链接,而属于侵权行为;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给腾讯公司造成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被告易联伟达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35000元。
据介绍,此案是首个详细、深刻解析影视聚合平台侵权定性的案例。
腾讯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因开庭时核实已无涉案作品的传播,腾讯公司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易联伟达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原告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涉案作品的授权无合法来源;涉案作品并非在快看影视上播放的,而是在腾讯APP上播放;易联伟达公司快看影视播放无广告,未获得任何盈利,易联伟达公司只提供设链服务,并非信息存储空间。易联伟达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已删除涉案作品。基于原告权利来源不合法,易联伟达公司申请中止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公证书显示在快看影视APP中搜索《宫锁连城》一剧时,在快看APP界面的网址来源一栏显示相关视频的来源是乐视网,而非直接存放于快看影视的服务器,即快看影视APP扮演的是视频聚合平台的角色。乐视网对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是有合法授权的,易联伟达公司据此主张由于自己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被链接的视频又是合法的,故其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腾讯公司则主张,易联伟达公司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工作,同时破坏了乐视网所采取的禁链措施,构成对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海淀区法院指出,对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易联伟达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判断,需要综合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分销授权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经营获利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是否仅提供单纯链接服务、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非法性及主观过错、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等因素。
海淀区法院还提出,盗链行为实质打破了原网站、权利人对作品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违背了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控制的意志,使得被链网站中作品突破网站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对作品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不合理的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的、实质性损害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合法授权分销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淀区法院称,易联伟达公司经营的快看影视APP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且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过错。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力、管理能力,构成侵权。
鉴于腾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易联伟达公司的违法所得,海淀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价值、普通许可的一般价格、易联伟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包括诉讼合理之处,对腾讯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据此,海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