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与天猫协同合作 共造互联网电视生态圈

作者:饶军 来源: 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2015-09-18 10:33 阅读(

  9月16日消息,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基于对互联网电视业务未来发展的共识,为向互联网电视用户提供更加丰富、更高品质的家庭娱乐体验,共同打造合作共赢的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及繁荣、共享的互联网电视生态圈,实现“互联网+”战略升级转型,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商达成合作伙伴关系,并签署互联网电视商务合作协议,有效期36个月。
 
  根据公告显示,合作模式为 :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合作在康佳集团产销的智能电视产品中预装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包括 YunOS 操作系统,影视、教育、游戏、音乐、电商、应用商店等内容,以及账户、支付等服务。
 
  2、康佳集团负责智能电视的生产、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天猫公司主要提供软件技术支持以及电商资源支持。智能电视售出后主要由天猫公司联合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进行内容、应用和服务的运营。
 
  康佳集团的主要权利义务 :
 
  (1)自行负责智能电视硬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并负担相应的成本、享有相应的收入;
 
  (2)投入足够的资源,并为天猫公司的研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3)尊重双方的利益,不侵害天猫公司应有的运营权益;
 
  (4)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运营收入分成,包括预分成。
 
  天猫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 YunOS 操作系统及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及互联网电视内容和服务的产品、运营服务;
 
  (2)引入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对运营的合规性负责;
 
  (3)对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的持续性、稳定性负责,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负责;
 
  (4)依约享有运营权益并取得运营收入。
 
  运营收入方面:
 
  (1)运营收入分成。在智能电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因各类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上的业务产生的收入,由双方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共享。
 
  (2)预分成。天猫公司按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内用户对智能电视的使用情况向本公司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收入分成。 双方按季度进行结算。 在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康佳集团预计可获得约人民币10亿元的运营收入分成(包括预分成)。
 
  康佳集团表示,此次合作对本公司的影响为:
 
  (一)合同对康佳集团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在本公司的智能电视产品中预装完善的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内容、更佳服务、更优体验的智能电视产品,一方面将有助于增加本公司智能电视产品的销量,另一方面本公司可获得运营收入分成,从而拓宽本公司的收入渠道、增加本公司的收入。因此合同对本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虽然智能电视产品中的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将由天猫公司进行内容、服务的运营,但本公司销售的其他智能电视产品软件将继续由本公司进行内容、应用和服务的运营,本公司具备并将保持对智能电视产品软件进行内容、应用和服务的运营的能力,因此本协议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天猫公司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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