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还记得江苏省消保委诉乐视开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案吗?据江苏省消保委官方微信25日消息,2021年3月23日,经二审终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乐融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2019年7月起,江苏省消保委开展了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系列调查、整改、诉讼维权专项行动,对存在问题的海信、小米、创维、夏普、海尔、长虹、乐视七家智能电视品牌企业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约谈、跟踪和监督,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2019年12月12日,省消保委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予整改。
2020年11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乐融公司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一审后对方上诉,2021年3月23日,经二审终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乐融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江苏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惜春发表答辩意见,指出:
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省消保委在开机广告维权问题上,从来不反对任何激发市场潜力的商业模式,但是商业模式的创新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和消费者自愿接受的前提下,绝不能侵害消费者权利。开机广告不能及时关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企业必须正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时间成本。产品可以更新,商业模式也可以创新,但不能在缺乏约束的环境中野蛮生长,更不应该由消费者来买本不应该买的单。作为消费者的法定代言人,江苏省消保委坚决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消费者争取应有权益。
省高院判决书认为:
市场允许的竞争应当是正当和公平的竞争,任何商业营业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市场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更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因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本院高度重视各方关切,除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合理确定权利边界和行为边界,平衡利益冲突外,还将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跟踪受约谈经营者的整改进展,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进一步规范和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经营行为,推动尽快制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制标准,致力于与相关市场主体一起努力,构建健康和谐、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服务保障“消费双循环”国家战略和消费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并专家组成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景明认为:
该案历经两年时间最终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这是我国第一起就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争议引起的,同时也是截止到目前第一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判决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实现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并将对促进智能电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该案争议事实认定清楚,说理透彻,逻辑结构清晰,不单单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同时又是一部极好的法律教科书,对引导、支持、鼓励消费维权和规范、督促、警示智能电视生产企业合法经营都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该判决生效后,不仅乐融致新应当依判决对开机广告进行整改,其他同类经营者也都应当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整改,否则一旦被诉,必将遭受同乐融致新一样的败诉结果。最后希望智能电视行业所有的生产者都能以此为鉴,营造一个合理透明的营销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维权时间线:
2019年7月,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专项调查启动
2019年8月29日,调查情况及侵权问题及时向社会通报
2019年10月10日,公开约谈涉案7家智能电视企业,督促企业限时整改
2019年10月24日,省消保委与中国电子商会联合推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团体标准出台
2019年12月12日,针对乐视电视所属乐融公司拒绝整改行为,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20年3月9日,《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7月15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乐视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16日,6家企业整改效果显著,按进度升级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
2020年9月23日,省消保委与中国电子商会共同发起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正式生效
2020年11月10日,乐视电视开机广告侵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省消保委胜诉!
2021年3月23日,因不服一审判决,乐融公司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终审,省高院驳回乐融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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