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视开机广告被要求整改 用户可自主关闭开机广告
作者:江苏省消保委 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2019-10-11 09:50 阅读( )
10月10日下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通知称,已经结合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专项消费调查情况,对七家智能电视经营者开展集体性约谈。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结合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调查情况,江苏省消保委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请各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对于不予配合、不予整改的企业,省消保委不排除运用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还对各违规行为提出了几点要求:
1、切实履行售前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经营者应当在商品购买页面或其他渠道公示具体的买卖合同或条款、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智能电视有利用互联网自动下载、更新开机广告内容并在开机后播放加载广告的功能,履行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
2、提供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我国《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的选择权包括以下四项: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销售智能电视涉及提供电视机硬件、开机播放商业广告以及提供内容性服务,无论何种经营行为均应遵守《消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智能电视播放广告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的功能,保障消费权益,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限制消费者拒绝开机广告的权利。
3、自主关闭开机广告,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开机广告不是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的必选项目,履行开机广告告知义务不能成为消费者被迫接受无法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经营者规避责任承担的理由。我国《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消费者作出明确拒绝开机广告的意思表示时,智能电视经营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自主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4、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正视消费者诉求
智能电视经营者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应当充分了解并执行国家和江苏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消费者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得以企业规章制度、部门规定、行业规则等为由推诿责任,切实承担起企业维护良好消费环境的社会责任。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发力,采取系列措施,着力净化智能电视市场消费环境,确保智能电视行业规范化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持续跟踪关注,确保整改到位。省消保委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限期整改情况持续关注和跟踪,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符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于态度消极、坚持不予整改的企业,省消保委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责,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不排除必要时通过公益诉讼等法律途径,坚决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2、畅通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省消保委将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不断实现投诉的便利化、渠道的畅通化,指引广大消费者发现或遇到问题,积极依法维权,主动投诉。同时,充分发挥省消保委志愿者专家团、公益律师团的力量,共同规范智能电视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智能电视行业良性发展。
3、综合运用维权手段,依法履职尽责。针对智能电视领域重大、典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省消保委将综合运用调查、约谈、反映、建议、揭露批评、诉讼、信用公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有力遏制经营者不法行为,为消费者的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据江苏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惜春表示,省消保委会将此次调查和约谈情况梳理汇总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函,建议将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关闭按钮”列入生产国标或规范性要求,让开机广告的可关闭成为智能电视生产经营的“统一动作”“规定动作”。
在此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智能电视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把开机广告作为一项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给消费者的广告“清朗权”提供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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